(2015)西执字第01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32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栋。法定代表人杜连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裕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兴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