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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某、林某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林某,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7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林某、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林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5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林某伙同被告人程某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仙乐街×××号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报给上家,上家给其11%至12%的返利,被告人苏某等给部分投注人5%的返利。期间,三被告人接受“六合彩”投注20余期,投注额达人民币60000余元,共获利4000余元。同年6月开始,被告人苏某、林某以相同方式继续在上述地点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55期左右,投注额达160000余元,共获利10000余元。同年11月7日晚,被告人苏某、林某被当场抓获并被扣押生肖合码表、收据等。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现三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林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据、生肖合码表、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林某、程某未经国家批准,结伙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程某能自首,均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其中有100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