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9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