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斌与何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何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18号原告:谢斌,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金开林,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兴国,男,1946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斌与被告何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兴国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何兴国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谢斌名下位于濉溪路某室(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林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