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林宝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2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姜益祥。被执行人林宝弟(系温州市鹿城区黎明高峰农家乐菜馆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17-03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林宝弟履行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施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17-03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林宝弟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施,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7300元整。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施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17-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产生油烟和污水的设施项,由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