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字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与谢知言、黎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谢知言,黎宇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字2531号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坤成、苏金章,均系。被告:谢知言,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715。被告:黎宇清,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26。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知言、黎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城北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