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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陈段辉、黄金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珊珊,陈段辉,黄金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92号原告刘珊珊。被告陈段辉。被告黄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珊珊与被告陈段辉、黄金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珊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告陈段辉、黄金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段辉、黄金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刘珊珊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长沙县*镇***栋**号房屋(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潇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周树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