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韩西华与冯正仕、阮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西华,冯正仕,阮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韩西华,家务。委托代理人饶明煌,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正仕,个体。被告阮云梅,个体。原告韩西华诉被告冯正仕、阮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贵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邦福、吴云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饶明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正仕、阮云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4月1日,被告冯正仕称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后经原告多次催取,两被告借故推诿不予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本息还清之日止。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2、被告常住人口信息表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俩被告均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被告冯正仕向原告韩西华借款50,000元,由被告冯正仕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月息5分,并由阮云梅作担保。后经原告催取,两被告至今未还借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到本息还清之日止。另查明被告冯正仕曾于2014年9月10日到庭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申请书中称被告曾分3次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元,但未提交还款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条为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利息约定月利率按5%计息过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利率5.60%的四倍计息。被告称曾分3次向原告归还借款25,000元,但未提交还款证据,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正仕、阮云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韩西华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按年息5.60%的四倍自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冯正仕、阮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到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贵钱人民陪审员 吴邦福人民陪审员 吴云海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