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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5年9月18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钦胜,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5)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张钦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鲁G×××××三轮摩托车沿民主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民主街B031号线杆处时与南北生产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阿说子古惹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阿说子古惹及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毛阿呷、阿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阿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说子古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阿某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付某、阿说子古惹的证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佳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照片、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人口信息查询,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前科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庭审查清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系过失犯罪,且事发后能积极悔罪,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磊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玉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