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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53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被告郭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红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朝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