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453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被告郭某丙。被告郭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红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朝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