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振杰与冯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杰,冯付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28号原告周振杰,男,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任丘市吕公堡镇周村人,现住。被告冯付青,女,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河间市米各庄镇留标村人,现住。原告周振杰诉被告冯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振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付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周振杰承担。代审判员 张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