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顾敏与葛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敏,葛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629号原告顾敏,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葛友亮,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敏诉被告葛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顾敏负担。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