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连久与于海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久,于海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6153号原告:刘连久,农民。被告:于海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久诉被告于海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连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