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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吕小涛、吕小静与崔入林、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涛,吕小静,崔入林,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吕小涛。原告吕小静,系原告吕小涛妹妹。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云峰,特别授权。被告崔入林。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振邦,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友昌,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十分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铁锁,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服务总公司副主任,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刘建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涛、吕小静诉被告崔入林、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小涛、吕小静,被告崔入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吕小静负担。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