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栗怀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154号罪犯栗怀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2003)双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怀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粟怀明及同案被告人武子龙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6日作出(2003)长刑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栗怀明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栗怀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栗怀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