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8日上诉人王某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640.00元。上诉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16年1月1日,上诉人王某再次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期限又已届满,上诉人王某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陈 震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