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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沈晓燕、周海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燕,周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沈晓燕被执行人周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椒民初字第005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海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海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周海明(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42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