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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福群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西乡前进路分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群,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西乡前进路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68号原告王福群,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组织机构代码618907464。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西乡前进路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35区前进路安华工业区内一、二、三层及地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58645777。法定代表人钟世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群与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西乡前进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