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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戚贤明与魏东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贤明,魏东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戚贤明,农民。被告魏东礼,农民。原告戚贤明与被告魏东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贤明诉称,一、原告先陈述东邻居魏东礼妻求我的事,然后他家人就以狼心对待我,以下摆事实。首先,被告的哥哥魏东海在被告的两间厢房开平安旅馆,被告见其哥挣钱不费力,被告妻子找我让我找各部门办理开旅馆许可证,我认为他们是亲哥俩,就不给办。后来我提出他们永远合伙的条件下,我才给办的开旅店的申请表,简略的说在魏东礼取得了开旅店的营业执照后,未超过29天就把他哥哥驱逐了,这是他对我口是心非,对他亲哥也没有丝毫情感。其次,我为被告办理了开旅店的手续,他才取得了营业执照,可是他的家人不但不给我一支烟抽,且以野蛮的狼心对待我。先说1982年由老城二街搬到柏树庄村租住魏春的房子,当时我向南直向205国道出入,也能向东道走柏树庄村南北主道出入,而魏东礼家院门口南相距5米外有村里建的平房。因此他家只能向东出入,可后来村里计划建四间门市房,只占用魏春一间地其余两间宽的地至供销社大墙,是给魏春留的向205国道出入道。以下简略的说,在某种情况下,魏春妻答应村干部不留道,而村里最后才建六间门市平房,此房后是留的街道。然而魏东礼的家人们就以结仇敌报恩的多钟野蛮行径对待我,现举一例,就以坨子头派出所老李对我说,魏家不让你家走他家院南的道,因此两家发生吵架,说是村里给他家留的私道。你赶紧找村书记问清私道还是公道。至于他家人好挑拨某些人与我形成矛盾就不详说了。二、魏东礼于1997年3月间拆其房子时,拆了其西大山墙上下深度约二尺,而拆坏了我的房顶南北长约5.4米,宽约10公分。可他在建房后一年多仍未给修补,以致给我造成了在下雨中被雨水侵坏了我的东大山墙内墙壁,本来不应该发生的事,被告总是不给我修,先找的办事处,办事处让我起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补房用料和工钱至少300元的损失。被告魏东礼辩称,我的房子是1997年拆的,到现在18年了,如果房山子漏水早就塌了,我和原告是邻居,拆房时没挨着原告的房,我的房包出去,没建完时原告就去县里告我,一直告到我建完房子,建房时脚手架搭在我自己的房子里了没挨到原告的房子,原告的房子在我西边。我拆房时房山墙没有拆倒,现在还有呢,我往东挪了一山墙的地方,为的是别挨着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戚贤明与被告魏东礼均是滦州镇柏树庄村的村民,是邻居原告在被告西侧。1997年3月被告拆除原来旧房并在原基础上翻建新房。因为建房不合法,被滦县城建局停建并罚了5000元钱,1997年10月建完。原告认为被告拆房弄坏了自己的房顶,去当时的滦县滦州镇人民政府甄庄办事处信访,反应:1、戚贤明东邻居魏东礼拆房时把戚贤明房顶拆坏了10公分。2、戚贤明东邻居魏东礼新楼房盖好后,把街道铺的很高,致使戚贤明院内排水不畅。经调查:1、魏东礼拆房时确实弄坏了戚贤明房顶,情况属实。2、魏东礼前街道铺好以后,信访人院内排水不畅,属实。答复意见:信访人房顶被拆坏一事,属民事纠纷,建议信访人到法庭解决。2、信访人院内排不出水,经与村委会协商,可在两户街道南侧挖排水沟,但不能太宽,能排水就行。后来因为原告房顶被拆坏一事,始终未得到解决。原告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对现场勘查,原告所居住的房屋东边那一间的东侧山墙,的确是因漏水墙皮脱落。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力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戚贤明与被告魏东礼相邻而居,应当和谐相处,互帮互助。被告翻盖新房时的确给原告的房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到现在一直影响着原告正常的生活。经过这么多年始终未得到妥善的解决。现原告在多方解决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本院,请求被告赔偿300元的损失,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东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戚贤明经济损失3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焕书代理审判员  郑凤华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