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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付贤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196号罪犯付贤飞,女,1974年4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3)昆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贤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及同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月九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3年12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付贤飞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付贤飞的考核结果,以罪犯付贤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贤飞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5年1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9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贤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贤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李鸿波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招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