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燕花、陈长秋、陈长春、陈沚乔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燕花,陈长秋,陈长春,陈沚乔,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许燕花。申请执行人陈长秋。申请执行人陈长春。申请执行人陈沚乔。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申请执行人许燕花、陈长秋、陈长春、陈沚乔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燕花、陈长秋、陈长春、陈沚乔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