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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9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某,高某,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36-4号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佳,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某。被告高某。被告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某、高某、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32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对被告冯某名下位于开封市****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一套的解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某名下位于开封市****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一套的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