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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陈甲等与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甲,李某某,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陈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陈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