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陈甲等与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陈甲,李某某,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陈甲。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陈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陈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