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方众志与方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众志,方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3029号原告:方众志,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方广生,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方众志与被告方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众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广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众志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8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方广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3年9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张,该条据载明:“今借到方众志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此据:今借人:方广生,2013、9、1。”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方众志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5)桐民一初字第0302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方广生的皖H×××××号五菱牌小型客车和皖H×××××号五菱牌小货车予以查封。原告对保全费表示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广生向原告方众志借款现金8万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方众志要求被告方广生归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众志自愿负担保全费用,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广生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众志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方广生负担。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方众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