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3刑初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汉云,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陈汉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PPD6**号小轿车沿防城港市防城区河堤西路从防城一桥往防城二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河堤西路亲水湾小区门前路段超车时驶入对向车道,先后与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以及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搭乘被害人钟某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黄某某、钟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叫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防城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钟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从何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0.8mg/100mg。另查明,案发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被害人李��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及维修费、精神抚慰金共11万元。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及维修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电动自行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共380944.86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动自行车损失费、交通费共154154.71元;赔偿被害人钟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58850.07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出入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的信息查询单,到案说明,扣押清单,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身份证复证件,被害人黄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经查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德伟代理审判员 韦景泉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