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亚林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莲美诉高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郎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美,高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郎庆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亚林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莲美,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亚布力镇。委托代理人张文峰,黑龙江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函,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亚布力林业局。委托代理人蒋立杰(系高函母亲),女,汉族,现住亚布力林业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王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泽珣,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郎庆国,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亚布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莲美诉被告高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郎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莲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莲美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张莲美负担。审判长 史 文审判员 张书艳审判员 陈延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金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