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17号原告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原告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1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18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