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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2刑初16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曾用名方曾用,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5)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方某到信阳市荣基广场“专业足疗”二楼做按摩,趁技师吉某某下楼倒水之际偷偷打开被害人吉某某的提包,以手机拨号的方式记下吉某某的身份证及农行卡号,吉某某返回后发现身份证和农行卡被盗声称要报警,方某才将身份证及农行卡归还。2015年10月6日下午15时许,方某再次到荣基广场“专业足疗”找吉某某做足疗,期间方某以帮吉某某手机里下载歌曲为名在该手机上下载了支付宝软件,并用提前偷记下的吉某某身份证及农行卡号登陆支付宝,后通过支付宝平台将吉某某农行卡内的钱分4次转入自己的工行卡内共计9988元。案发后,方某的亲属退赔吉某某1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当庭认罪,赃款已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