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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建新与华法良、雷林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新,华法良,雷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新。被执行人华法良。被执行人雷林香。申请执行人罗建新与被执行人华法良、雷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建新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法良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建新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元;被执行人雷林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华法良、雷林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华法良、雷林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罗建新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1123执1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卓 君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