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纪良与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193号申请执行人刘纪良,农民。被执行人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刘金辉与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响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崔裕山投资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被告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原告崔裕山返还投资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后,被告响水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纪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正在处理中。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资产已被查封正在处理,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法作出程序终结处理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