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宏伟申请执行王新恒复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伟,王新恒,赵全民,郑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复字第3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郑宏伟,男。委托代理人李全法,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王新恒,男。委托代理人李京伟,男。被执行人赵全民,又名赵全敏,男。被执行人郑晓红,女,系被执行人赵全民前妻,申请复议人郑宏伟的妹妹,身份证号码:4112211967********。申请复议人郑宏伟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义马法院)(2015)义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义马法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王新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全民、郑晓红欠款一案中,案外人郑宏伟向法院做出担保,保证法院传唤赵全民随传随到,否则,可以就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其所有财产。该担保书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当法院执行人员在案件恢复执行后,传唤被执行人赵全民,赵全民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条件即已成就,郑宏伟应承担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的保证责任,故(2013)义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追加郑宏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和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遂作出(2015)义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郑宏伟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郑宏伟称:其与申请执行人王新恒、被执行人赵全民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道理。2014年4月3日,因被执行人赵全民拖欠债务被拘留,赵全民在拘留期间生病,为了保赵全民出来治病,法院执行人员让写个保证,保证赵全民随传随到,但法院执行人员随手通过计算机系统代写了一份担保书,除保证赵全民随传随到外,还书写了:否则,法院可以就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担保人的所有财产,其在未详细审查的情况下签了名。赵全民被放出后,法院并没有通过其传唤赵全民。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赵全民与王新恒的代理人李京伟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将应给付的款项变更为交付房屋,钥匙已交义马法院,执行已经结束。现如今,王新恒代理人李京伟反悔不要房子,恢复执行,义马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扣划其工资,有失公平。义马法院故意骗签担保书,徇私舞弊,请求依法撤销义马法院(2015)义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和(2013)义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本院审查查明:义马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的(2007)义民一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0月18日向义马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3.5万元及从2006年1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执行中,义马法院追加被执行人赵全民的前妻郑晓红为本案被执行人。2014年4月3日,案外人郑宏伟(郑晓红的哥哥)为义马法院书写担保书一份。担保书载明:“我保证赵全民在法院随时传唤随时能到法院,否则,法院可以就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我的所有财产。”2014年5月5日,在义马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王新恒的代理人李京伟与被执行人赵全民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除去原先赵全民已给付的5万元外,余款赵全民以自盖的位于渑池县陈村乡下码头(渑池县玻璃厂西)的楼房三楼(自车库算起)西单元东户房屋一套,和位于该楼房西单元下车库一个抵偿所有剩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款项;房屋与车库的交工情况与其他房屋交工情况保持一致;2、两个月后,赵全民把前述房屋钥匙及车库钥匙交到法院,由法院转交给李京伟;3、前述钥匙转交后,双方关于本案的所有债务履行完毕,其它无纠葛;4、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法院执行局留存一份。协议签订后,因被执行人赵全民一直未向法院送交房屋钥匙,申请执行人向义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经义马法院执行人员电话、短信多次通知传唤赵全民,赵全民不能都按时到庭。2015年10月20日,义马法院作出(2013)义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一、追加担保人郑宏伟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宏伟银行存款179000元,或查封、扣押郑宏伟其他价值相同的财产。郑宏伟不服该裁定,向义马法院提出异议。义马法院审查后作出(2015)义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郑宏伟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义马法院在执行王新恒申请执行赵全民、郑晓红欠款一案中,依据郑宏伟向法院出具的担保书,追加郑宏伟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无不当。郑宏伟对其担保书有歧意,但因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有可能会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仍在担保书上签名,因此,应认定其对出具担保书是认可的。在郑宏伟出具担保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赵全民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且该执行和解协议并未加重郑宏伟的担保责任,因此,义马法院追加郑宏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被执行人赵全民、郑晓红下剩部分执行标的款的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郑宏伟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赵全民、被执行人郑晓红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郑宏伟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王明忠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