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周培泉与侯令明、侯令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泉,侯令明,侯令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周培泉,男,195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侯令明,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侯令春,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泉诉被告侯令明、侯令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培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培泉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周培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