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楼刚与彭小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小军,楼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小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刚。上诉人彭小军因与被上诉人楼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彭小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义乌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局流动人口信息显示,被告彭小军已在义乌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郑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