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羽与范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羽,范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799号原告杨羽,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广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卫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