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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张丽红、黄立锋与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黄立锋,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张丽红。原告:黄立锋。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侯雪祥。被告: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剑军。委托代理人:林毅辉。原告张丽红、黄立锋与被告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红、黄立锋的委托代理人侯雪祥,被告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毅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红、黄立锋诉称:两原告系玉环县玉城街道华夏花苑第4幢1间房屋的业主,房产证号为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土地证号为玉国用(2007)第013**号,于2004年上半年建成。2009年,玉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对原告小区楼高进行了规划变更,将原先楼高9层变更为17-21层。同时,被告经有关部门批准,2010年下半年开始在原告小区周边建造商用住宅,商住楼桩长40多米。在建房过程中,处理地基、地下室施工时,为了节省造价,地下室的保护支撑和维护工程未做好,产生土体移动,直接造成原告及其他住户房屋地面及道路开裂变形、房屋倾斜、墙体开裂渗漏、门窗变形等危害后果。嗣后,在原告及其他受损住户的强烈要求下,被告为了逃避责任,选择其中第五幢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协商解决,并已赔偿。事实证明被告对周边房屋的损坏已予确认。2013年9月4日,原、被告就房屋损坏后修复赔偿款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两原告、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参照玉环县人民法院(2013)台玉民初字第876-882号案的处理结果作为补偿方案,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但被告至今不予赔偿。原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间房屋的损失费共计4425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其在华夏花苑第4幢有一间房屋及双方达成一份协议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协议约定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害,被告开放房地产过程中并无损害原告的房屋,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有一间房屋位于玉环玉城华夏花苑第4幢,房产证号为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土地证号为玉国用(2007)第013**号。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在该小区周边建造房屋,造成原告等业主的房屋损坏。2013年9月4日,原告等人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参照本院在审的(2013)台玉民初字第876-882号案处理结果作为损害赔偿方案。另认定,同属该小区的叶贤祥等7户业主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案号为(2013)台玉民初字第876-882号。2013年9月11日,该小区的另一业主殷珠花也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案号为(2013)台玉民初字第1368号。上述8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选择叶贤祥、殷珠花的房屋进行损失鉴定,其他案件赔偿额按照该两案的鉴定结论的平均值进行计算。经鉴定,叶贤祥两间房屋的修复费用评定为82904元,殷珠花一间房屋的修复费用评定为49873元。本院依照鉴定结论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被告赔偿叶贤祥每间41452元,赔偿殷珠花每间49873元,赔偿其他原告每间44259元。被告不服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房产证、土地证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房屋损害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参照本院(2013)台玉民初字第876-882号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赔偿,该约定合法有效,现该7案已经判决确定,每间房屋的平均赔偿额为44259元,该金额应当作为双方协议赔偿的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丽红、黄立锋赔偿款人民币44259元;二、驳回原告张丽红、黄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浙江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