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徐志光、遂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光,遂昌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县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沈世山,代县长。委托代理人瞿成明,遂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郑俊伟,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光诉遂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浙丽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徐志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志光以“已和遂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腾空协议,本人不再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志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志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志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 忆审 判 员 唐维琳代理审判员 蔡成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一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