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颖利与北京市香满楼酒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颖利,北京市香满楼酒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颖利,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林,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香满楼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小学门口)。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斯琳,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萱,女,1945年1月6日出生。上诉人王颖利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香满楼酒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王颖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颖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颖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香满楼酒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颖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   海   洋代理审判员 蒙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力书记员高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