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XX居委会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居委会,XX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XX居委会,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建生,宿迁市宿豫区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居委会与被告XX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居委会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