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XX居委会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居委会,XX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XX居委会,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建生,宿迁市宿豫区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本院在审理原告XX居委会与被告XX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居委会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海港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人民陪审员 吴新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