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成与被告被告程坏玉、张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程怀玉,张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72号原告王玉成。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怀玉。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成与被告程怀玉、被告张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有庭外和解的可能,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殷 刚审判员 闫洁茹审判员 刘德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经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