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罗仁钰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60号罪犯罗仁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仁钰犯抢劫罪、抢夺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520元。刑期从2013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于2014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一次改造积极分子,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仁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赃,于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缴款收据、罪犯假释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罗仁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仁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