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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广华与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牡东行初字第28号原告张广华,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樊林,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永文,男,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鸿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吕美霞,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张广华诉被告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广华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华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功恩审 判 员  刘欣欣人民陪审员  马慧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