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田海峰、何亚莉与陶君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峰,何亚莉,陶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田海峰。申请执行人何亚莉。委托代理人田孝峰。被执行人陶君发,曾用名陶军发。申请执行人田海峰、何亚莉与被执行人陶君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陕刑一终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指定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