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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683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胜旺与被告丰家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旺,丰家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683民初370-1号原告金胜旺被告丰家保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胜旺与被告丰家保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胜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丰家保在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胜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丰家保在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