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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57号原告:魏某甲,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魏某乙,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