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方晓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方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开化支行被执行人方晓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开商初字第009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晓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晓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晓明(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8的存款人民币260864.6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