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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佃和与徐玉强、修运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和,徐玉强,修运霞,徐怀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86号原告王佃和,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徐玉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路天恒御景花园B区。被告修运霞,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路天恒御景花园B区。被告徐怀民,男,成年,住聊城市路天恒御景花园B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和与被告徐玉强、修运霞、徐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玉强、修运霞、徐怀民的银行存款11万元。原告袁保长自愿提供其名下的鲁P×××××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及交纳保证金1.1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即原告袁保长名下的鲁P×××××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徐玉强、修运霞、徐怀民的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法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