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吴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明,吴学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贺兰县。被执行人吴学均,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惠农区.本院在执行王金明申请执行吴学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除被执行人吴学均名下位于惠农区房产被本院依法查封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王金明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执行标的2530009元,执行费369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荣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