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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金奖、傅阿尾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1行审6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卢金奖,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傅阿尾,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卢金奖、傅阿尾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2012年4月19日结婚登记,2012年11月4日生育一女孩,2014年8月1日生育一女孩(卢金奖属初婚,傅阿尾在2005年8月3日与前夫张德强生育一男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5)09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6月19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5)09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9455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5)09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5)09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99455元交本院。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392元由被执行人卢金奖、傅阿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茹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