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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承治、补广东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治,补广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承治(绰号:二胖),群众,农民。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补广东(曾用名:补庆东;绰号:冬瓜)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1998年8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刑诉(2015)第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经事先预谋,驾驶补广东的摩托车到宁河区潘庄镇大贾庄村的邢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进入客厅,将一块西铁城牌手表盗走。随后二人到大贾庄村的刘三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卧室内的���部黑色红米手机盗走。后二人到大贾庄村的贾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卧室内一挎包中的1500元现金盗走。2015年6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经事先预谋,驾驶补广东的摩托车到宁河区潘庄镇大贾庄村刘二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卧室内的一部酷派手机以及放在客厅钱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到大贾庄村的刘一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室内裤子兜里的160元现金盗走。2015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经事先预谋,驾驶补广东的摩托车到宁河区潘庄镇王庄村的王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走钱物。后二人到王庄村的张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室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以及22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到王庄村的刘四家,由赵承治翻墙入院,打开院门,补广东也进入院内,后被刘四发现,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逃走。经鉴定,被盗的西铁城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057元、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312元、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苹果6plus价值人民币4789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经事先预谋,驾驶补广东的摩托车到宁河区潘庄镇大贾庄村的邢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进入客厅,将一块西铁城牌手表盗走。随后二人到大贾庄村的刘三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卧室内的一部黑色红米手机盗走。后二人到大贾庄村的贾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卧室内一挎包中的1500元现金盗走。2015年6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经事先预谋,驾驶补广东的摩托车到宁河区潘庄镇大贾庄村刘二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卧室内的一部酷派手机以及放在客厅钱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到大贾庄村的刘一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室内裤子兜里的160元现金盗走。2015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经事先预谋,驾驶补广东的摩托车到宁河区潘庄镇王庄村的王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入室实施盗窃,但未盗走钱物。后二人到王庄村的张家,由赵承治踩踏补广东的肩膀翻墙入院,打开院门,二人将室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以及2200元现金盗走。后二人到王庄村的刘四家,由赵承治翻墙入院,打开院门,补广东也进入院内,后被刘四发现,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逃走。经鉴定,被盗的西铁城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057元、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312元、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苹果6plus价值人民币4789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治、补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刘一、刘二、张、王、刘三、贾、石、刘四、邢等人的陈述2、证人高云波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天津市宁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4、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居民信息表、公安机关说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物证照片;6、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6、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辨认笔录、辨认作��地点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其中盗窃王家和刘四家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赵承治、补广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承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被告人补广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及其他赃款赃物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汪卫军审判员  李洪文审判员  靳加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