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51号。法定代表人:童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多娴,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湖滨路22-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捷。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多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共计133696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0000元(截止至2015年11月20日);3、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场地;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31846元,包括被告已确认的截至2015年1月底的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共计130104元及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的租金1315元、物业管理费427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51号杭州解百新世纪地下B2停车库1号停车区域4个泊位(13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租金按季支付,租金标准为每年120000元,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9月1日、12月1日、2014年3月1日各支付30000元;物业管理费为25元/平方米/月;乙方负责支付水、电费、电话费;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足租金外,还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0.5%的滞纳金。2014年6月5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附加协议》,约定:合同期延长至2015年2月4日,延长期(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租金合计70000元,分别于2014年6月20日支付30000元,于2014年9月1日支付40000元,物业管理费为25元/平方米/月,即每月3250元(130平方米×25元);原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2015年1月,被告致函原告,确认其欠租金(截至2015年1月)、物业管理费(截至2015年1月)、水电费(截至2014年12月)等共计130104元,承诺于2015年5月底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租人,应按约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租赁期间届满,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已届满,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场地并支付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其对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的租金计算有误,应为1279元(70000元÷219天×4天),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其占用的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251号杭州解百新世纪地下B2停车库1号停车区域4个泊位,交还给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131810元;三、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收取1687元,由被告杭州卡士通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68元,由原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岑晨(以下为空白页) 来源:百度搜索“”